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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定征收泛滥的时代,合伙企业是税收筹划所必需的利器。
核定征收逐渐退出历史阶段。然而,由于合伙企业在管理权方面的优势,合伙企业仍然经常被使用,如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和合伙基金。我们必须回到合伙企业的正常税收待遇。
基本概念
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出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法律责任: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经济实质:自然人合伙人为个人,法人合伙人为有限公司
增值税:
合伙企业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33号通知: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年度应纳税销售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范围:
(5)营业收入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中获得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营业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所称成本和费用,是指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和分配费用;所谓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和存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损坏、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没有综合收入的,在计算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最终结算时扣除特殊附加扣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适用)
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非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额、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上一年度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