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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世杰(济宁)企业孵化器中心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企业税法总则。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修正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是根据2018年12月29日的第七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法〉等待第二次修正四部法律决定)
首 章 总 则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国外(地区)法成立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但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企业,或者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和场所,但有来自中国的收入。
3、居民企业应当按照来自中国境内外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获得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和场所有实际关系的所得。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和场所,或者虽然设立了机构和场所,但获得的收入与其设立的机构和场所没有实际关系,则应当根据其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适用税率为20%。
以上就是企业税法的首要总则。